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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惊现碎玻璃,要求“退一赔三” ?汽车出厂前简单维修,不构成欺诈!

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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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9年11月,周小姐订购了一辆宝马525li汽车,价值44万以上,并于2020年1月提车。2020年2月中旬周小姐发现车箱有几块碎玻璃,随后到店反映情况,经销商对此表示,车尾箱是不可能会有碎玻璃出现的。周小姐无奈,只能自行清理后继续使用


5月底周小姐又发现车尾箱有碎玻璃,5月28日再次到店反映,并要求拆开车尾箱检查,经销商拆开后发现后排座椅底和尾箱底板下布满碎玻璃。周小姐认为购买了一台“事故车”,于是拍下照片和视频报警,并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方法

佛山市消委会深入了解后发现,该车在出厂前,于2020年1月16日在沈阳华宝更换过后挡风玻璃,但未清洁干净导致碎玻璃残留在后尾箱的底板下以及后座椅底。周小姐得知情况后,认为厂商及经销商未告知案涉车辆更换过后挡风玻璃构成欺诈,要求厂商及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对此,佛山市消委会认为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须证明其具有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的行为


佛山市消委会邀请了消委会专家委员会汽车维修专家周文分析情况,并请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值班律师邵建华对案例进行了法律分析。了解到汽车在出厂前,厂商如发现汽车存在问题部件,如果经简单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能够修复,且整车状态能够恢复到新车出厂标准的话,则无需告知消费者

本案中厂商更换案涉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属于更换零部件的简单维修,修复后整车能够恢复到出厂新车检验标准,对消费者的权益未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另外经销商提供了汽车交接单、PDI检测报告(车辆交付前预检的英文缩写),证明经销商按照正常的程序验视、收车,不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过错。因此,佛山市消委会认为厂商未主动告知该维修情况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但是本案厂商在维修后,未对碎玻璃及时清理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查程序,存在相应的过失责任
在第一次现场调解中,经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阐明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意见后,周小姐将“退一赔三”的诉求调整为退车和赔偿30万的诉求,包含了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并宣称这是自己的底线。

经销商反映,事发后已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安排了代步车,满足了其上下班的需求;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周小姐的情况并不符合精神赔偿的界定。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分析,最终,在第二次现场调解中,周小姐再次降低了诉求,经销商也做出了让步,双方秉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律师点评

一、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实施以来,“退一赔三”的赔偿制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遏制了消费市场欺诈行为频发。汽车作为大宗消费,赔偿额往往很高,因此对经营者“隐瞒维修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的判断,至少要考虑以下因素:
1、隐瞒维修项目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有重要影响对于重大瑕疵维修,如更换汽车重要零配件、汽车外部碰擦损坏,消费者如果知悉则不会购买该车,如有隐瞒则属于欺诈;对于轻微瑕疵维修,如更换汽车的部分内饰,修理汽车弹簧、螺丝、座椅套等,根据一般社会认知,并不足以对汽车的选购产生重要影响,不构成欺诈。因此,隐瞒维修项目的事实应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不包括明显轻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瑕疵维修

2、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故意,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汽车销售行业惯例,以及销售人员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如果经营者隐瞒涉及车辆动力系统、安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维修情况、以旧车充新、以次充好、隐瞒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则涉嫌构成欺诈;如果经营者在告知消费者车辆相关信息时漏掉一些轻微的细节,则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



二、以下列举了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更换新车或者退货:
1、在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车辆如果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者燃油泄漏,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新车或者退货。

2、三包规定中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此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况,消费者同样有权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1)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3)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如果车辆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三十五天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五次的,车主都有权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要求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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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编辑:杨卉尧
校审:黄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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